少林寺门票分成之争:百元票款分三成 主张免税

2014年10月08日10:32  法治周末 收藏本文
少林寺门票分成之争 少林寺门票分成之争

  独家专访嵩管委代理律师

  少林寺是如何计算门票拖欠款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法治周末实习生  代秀辉

  发自河南郑州、登封

  少林寺起诉河南省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嵩管委)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免票是否分成、半价票应如何分成以及少林寺方是否应该承担缴纳税款3个方面。那么,每年究竟有多少免票和半价票游客,以及免票和半价票的对象有哪些?当前案件进展到何种程度了?就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独家专访了嵩管委代理律师之一、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文锋。

  门票分成的协议细节

  法治周末:据了解,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免票是否分成、半价票应如何分成以及少林寺方是否应该承担缴纳税款三个方面,但对于协议具体如何规定的,大家无从得知,您能否详细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姚文锋:就门票款的分成依据,目前主要有两项:其一,嵩管委与少林寺在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关于少林景区门票收入分成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其二,嵩管委和少林寺方面在2011年11月11日共同出席的一个会议的《会议纪要》。

  协议中涉及本案第一条是这么约定的:经双方同意,少林景区由嵩管委对景区门票进行统一管理,按照门票价格100元进行分配,少林寺分得30元(包括少林寺常住院、达摩洞、塔林、初祖庵)。

  而协议的第四条约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表明,双方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对政策性免票及半价优惠票怎么分成,但该条例中则规定的很清楚门票价格要按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会议纪要里双方对政策性免票及半价票的规定就非常明确了。会议纪要关于政策性免票的主要内容为:嵩管委和少林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免费政策,严格门票管理,避免类似的门票收入纠纷。该份《会议纪要》由嵩管委及少林寺方面共同签署。

  景区对发放免票人员、半价票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记者进景区免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免票人员也要按人次计取分成有违公平”

  法治周末:据了解,双方已经质证完毕。少林寺方面是如何计算拖欠门票金额的?

  姚文锋:少林寺起诉的门票分成款为49709612.09元,违约金是2325811元。

  通过双方的证据交换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表明,此次少林寺起诉的门票分成款49709612.09元的构成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3年政策免票群众合计为675591人,其中,2011年、2012年共接待全免票群众分别为203356人、260359人,2013年1月至10月共接待全免票群众为211876人。这其中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70岁以上的老人、记者、导游等全免票人员。

  上述免票人员中还包括少林寺自己的访客46945人,因为当时协议中约定少林寺自己的访客是免票的,不管来客是否符合相关的免票优惠政策,少林寺访客只要有少林寺方丈或者办公室主任签名的放行条即可免票。少林景区对这675591名群众是没有收取门票的,嵩管委也相应的没有门票收入。但少林寺方认为这一部分全免票人员也应当按照每人次30元来计取其门票分成款。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少林寺方面认为,分成应按总人次来进行分成。每张票按100元计算,票面价格是100元分30元,票面价格是零怎么可能分30元呢?如果按照少林寺的计算方法,意味着每进一个免票人员,嵩管委都需要垫付30元的分成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

  在免票这一部分,少林寺计算的费用是20267730元。

  第二部分则是半价优惠群众合计为859152人,其中,2011年、2012年共接待半价票群众分别为227952人、288847人,2013年1月至10月共接待半价票群众为342353人。

  这85万多人次门票是按半价票50元收取的,嵩管委收了50元,应当给少林寺分成15元。这一部分少林寺的诉求标的为12887280元,说明少林寺方的观点是半票每张50元,仍然按照30元给少林寺分成。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纳税部分,3年期间少林寺共获得分成款157840320元,少林寺应该承担的收益税金为5208730.57元。目前少林景区的实际经营人是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嵩山),其已经按照少林景区的全部门票收入(包括少林寺分得的门票分成款)为纳税基数进行了纳税。

  纳税的主要组成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占门票总收入的3.3%,据此计算,少林寺3年应当承担的税金为5208730.57元,但是少林寺方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些纳税义务。

  第四部分是8229832元,是2013年10月份少林寺应得的门票分成款(税后数额)。由于正常的财务流程,少林寺起诉时,这部分钱确实未到其账户,但起诉后这些钱就到了其账户中。可少林寺方直到现在还在主张这笔款项。

  法治周末:你所说的这些是否有证据支持?

  姚文锋:我们已经提交了有关登记来访游客的人员统计名单。主要是3年之内的免票人员名单,装了4个纸箱子。

  验票其实由少林寺和嵩管委共同管理。进入少林寺需要进行两次验票,第一道闸机验票由港中旅的工作人员负责,第二道闸机验票则由少林寺僧人负责。

  我们还提交了少林寺来访客人的放行条、登记免票名单的复印件,以及嵩管委付少林寺门票款的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少林寺门票分成情况表,证明少林寺每年、每个月分了多少钱。

  寺庙收入应否纳税

  法治周末:少林寺方认为其所得那部分门票分成款不应该纳税,而嵩管委认为应当纳税,这个依据是什么?

  姚文锋:少林寺方所依据的规定是1989年国家税务局(国税总局的前身)发布的一个通知。其中规定: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个通知在某种意义上连规章都不是。而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发布,且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则规定宗教场所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给予免税。

  因此,从法律角度讲,2008年发布的行政法规与1989年的国家税务局的通知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选择行政法规,因其效力大于该通知;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讲,也应采用2009年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该条例执行的,因此依法应当纳税。

  “少林寺与政府 既合作又对抗”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法治周末实习生   代秀辉

  发自河南郑州、登封

  9月26日,已经是下午四点左右,四点半即将停止售票的少林景区售票窗口还排着长长的队伍,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游客,都有说有笑,从这样的场面丝毫看不出,少林寺正因一场门票分成官司而引发外界关注。

  据嵩管委代理律师之一姚文锋介绍,早在去年年底,少林寺以没有如约向其支付门票分成款为由,一纸诉状将河南省登封市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嵩管委)告上法庭。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嵩管委成立于1984年,是登封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正处级单位,目前管理以少林寺景区为核心的嵩山风景名胜区域。”

  姚文锋说:“在起诉书中,少林寺方称嵩管委从2011年1月到2013年10月,共拖欠少林寺方4970万余元人民币的门票款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230多万元人民币。”

  姚文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为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还将原定于今年4月份的开庭延后。调解的基础就是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核对,但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郭晓堃处长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法庭一直在努力调解,一旦调解彻底失败,会尽快审结,择期宣判。”

  三个争议焦点

  “少林寺和嵩管委围绕门票分成的争议已不是第一次,少林寺起诉嵩管委只是双方多年来争议的一部分。不过,以往多通过协调解决,对簿公堂还是第一次。”上述知情人士说。

  姚文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免票是否应分成、半价票应如何分成以及少林寺方是否应该缴纳税款三点。”

  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少林寺方丈释永信,但释永信仅以短信回复法治周末记者:“感谢关注,我在外地。”法治周末记者又联系了少林寺方代理律师蓝澜,但对方以“我在国外”为由拒绝了采访。

  据媒体报道,少林寺提交的诉状称,2009年12月30日,该寺同嵩管委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嵩管委统一管理嵩山少林寺景区门票的经营业务;按照少林景区票面价格每人次100元实行分配,少林寺按每人次30元分得门票收入,含常住院、达摩洞、塔林和初祖庵景点,不负担其他费用;嵩管委将收入按月支付给少林寺。

  少林寺方认为,嵩管委代卖少林寺门票,但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少林寺应得的门票分成款,并长期拖欠,少林寺财务人员多次上门讨要但对方不予理会,已经侵犯了少林僧团的合法利益。少林寺将这一经济纠纷交由法院处理,是相信法院能够秉公处理,少林僧团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不过,嵩管委宣教科科长刘少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我们的计算方法计算,政府不拖欠少林寺一分钱的门票款。我们3年之内共付给少林寺方1.5亿多元人民币。”

  据姚文锋介绍,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同,对门票分成的统计口径也不一样。少林寺认为要按实际进入景区参观人次计算票款和分成,嵩管委则认为,在给少林寺的门票款分成中,对享受50元票价的部分散客票价收入对应减半,只应付给少林寺15元,而且免票的人数也无法给少林寺分成。

  提起门票,大家潜意识中就会想到会存在半价票、全免票的情形,当初协议中为什么未对这组特殊群体进行约定?

  刘少伟认为,这就相当于约定俗成,并以女厕所作为例子——只要上面写上了“女”字,就意味着男士不准进入,而不必再写个“男士禁止进入”。

  “除了门票分成上存在分歧之外,双方之间的分歧还在于纳税方面。嵩管委方面认为缴纳税项均以景区门票收入总额作为纳税基数,全额上缴,再把税后门票收入进行分成。”姚文锋说。

  据刘少伟介绍,少林寺方认为,早前国家就有“寺庙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据此,少林寺的分成部分不应纳税。而政府方面则认为,寺庙所收门票收入是需要缴纳税费的。

  当被问到“当年的协议里面是否对此有约定”时,刘少伟说:“协议里面没有明确约定这个问题。”

  姚文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案受理后已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8月6日、8月7日三次开庭质证,目前双方提交的诸多证据已经质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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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少林寺 门票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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